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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2015-08-24   浏览量: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保密领导小组对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发现不称职或不适宜的,有权提出撤换或调整的建议。
    第三条 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机要秘书按要求定期到市委取文件,按要求不定期到省教育厅取文件。外出取文件一般要由学校派车,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打车,但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到文件直接回办公室,不得携带秘密文件顺便办理其他事宜。
    第五条 机要秘书负责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收签、拆封、核对份数,并登记造册。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插手。
    第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传阅、借阅的要及时退还。
    第七条 借阅和使用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必须履行登记和注销手续。借出的文件、资料应限期退还,机要秘书应常检查,到期未还的要加以催促。
    第八条 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得带出办公室或阅文室,绝密级的不准借出机要室。
    第九条 各类文件阅后必须直接送还机要室,均不得横传。
    第十条 禁止复制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等。其他秘密文件资料,如工作确实需要,按权限经有关部门和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后交回,与原件保密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交机要部门保存。如工作需要,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与一般文件分开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密件存放在文件柜内。
    第十三条 一般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外出,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所使用、保存的秘密文件清理登记,全部移交。 
    第十五条 按要求每年向市委清退一次文件。
    第十六条 经请示不需清退的以及学校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密物品要做好归档和销毁工作。卷宗里有密件的,要在卷面(左上角)按里面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的文件标志和保密期限标明。
    第十七条 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严禁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和个人或随意丢弃。
    本制度由校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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