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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2015-08-24   浏览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宪法和法律是国之重器,镇国之纲,能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能否维护人民权益、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否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而这一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对全局事业的领导,对依法治国的统领,才能立“良法”行“善治”。

  近代历史表明,中国建成法治国家,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有可能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邓小平指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晚清政府和民国的法治实践之所以失败,归根到底是缺乏一个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有力的政党。晚清政府开国会、立宪法的宪政实践,败在皇族内阁追求“皇权永固”,而非民生第一,是一场皇族内阁的政治骗局,本质上是自保的新借口,无法拿到选票的人民,自然就拿起了枪炮对准皇权。民国政府的宪政实践从开始就意味着失败,从1912年的倡导“主权在民”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14年的袁世凯授意的《中华民国约法》,到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再有1923年曹锟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政实践几易其手,因人立法、因人修法、因人废法,原本严肃的《宪法》像玩具一样任意倒饬。不管是晚清还是民国,宪政失败原因很多,其中有政府背弃承诺的原因,也有社会认同程度极低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领导,没有人民的主心骨,宪法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为了迎合政治家权谋和贿选交易的需要。

  没有一个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强有力的政党的领导,要推行宪法,其结果要么是遭到顽固派抵制而出现宋教仁流血事件,要么是生出无数“小皇帝”、大军阀打着宪法的幌子强奸民意,致使国家四分五裂,要么是沦为国民党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独裁专政的工具。只有在中国共产党,这个代表先进阶级、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能够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领导下,中国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贯彻,才能确保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才能通过法治有力地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真实意志就无法集中体现,更没有办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依法执政。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可立

  立“良法”才能行“善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上的首要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先锋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条文,有利于使宪法和法律体系更好地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既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又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确保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些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决心和信心。当然,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绝不是搞资产阶级的宪政,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

  党领导立法工作,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的实践中,决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而是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需求出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立法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我们制定的法律,是适用的还是不适用的,是善法良法还是恶法,由谁领导、以什么样的理念作指导,这是基本前提,决不能含糊。我们的立法工作,必须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必须是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否定、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不是延迟、阻碍法治建设进程。

  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善治可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国家政权机关依法治国的各项实践,都应体现党的领导、监督、支持和保证作用。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是以党代政、干预司法,而是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保证、支持和监督作用,确保公正、确保规范、保护人权。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有力领导,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执法者,自由裁量,自行其是,无组织,无纪律,就会离依法治国越来越远,国家和社会就会一团糟。事实一再表明,我们现实中的许多错案,都是离开党组织监督或司法人员离开党性原则做出来的。坚持党的领导,才是避免冤假错案最有效的方式。

  党必须加强对政府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一些重大的、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必须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党对政府执法工作的领导,首先要体现在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要认真学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应该体现党的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其次,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党组织,为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要起好保证、监督作用。最后,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管好政府工作人员,使他们的施政行为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不是对立的。决不能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公正司法,理解为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强调的是排除干预,而不是拒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理解为干预司法工作。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包括司法机关党组织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对党员司法人员的工作提出要求与进行监督,包括由党组织依党内规范形成党组织意图,并以党组织身份而非党员干部个人提出重大司法案件的指示,确保司法人员不滥用权力等,其根本目的恰恰是为了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地位,有权力、有义务及时开展对司法人员、司法活动的有力、有效监督。这些措施既体现了我们党对司法工作的坚强领导,也体现了支持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的明确态度。

  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证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确保党的领导地位是关键。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司法机关的党组织的设立与发挥作用,包括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和领导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同时,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提高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自身工作中的能力。

  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例如,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等。

  坚持党的思想领导,为依法治国奠定巩固的思想基础

  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发挥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优势,是坚持我国法治正确方向的保证。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必须弄清的前提是,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必须以正确的思想理论、法治理论、法治精神为指导。是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还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决定了我们法治建设道路的方向,也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历史逻辑与现实根据决定,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如中国的整个现代化建设一样,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为指导,才能保证正确方向,从而保证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未来。

  首先,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由党的意识形态而非资本主义法治精神引领的。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信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只有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障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所有这些,都是决定我国法治方向与成败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必须通过党的思想领导,使这些重要原则得到贯彻,从而保证我们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当前,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把“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捆绑在一起,大搞意识形态输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想利用西方的法治观、民主观来改造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进而改变中国的发展方向。他们往往是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否定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就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必须坚决抵制在法治建设上“西化”,照抄照搬别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企图。

  其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职业精神、公正意识的养成。理想信念是道德的基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上,强调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些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在弘扬以德治国优良传统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加以综合创造,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之,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一个原则,而是系统全面的,是实实在在的,是贯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之中和各方面的。切实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要有工作载体,要有体制机制保障。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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